一、 联合体投标的法律依据、性质
我国的招标投标第31条中有明确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北京翻译公司可以组建一个翻译服务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给哦那疼痛投标某一翻译服务项目。
同时该条还指出: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即 翻译公司联合体的组建是各方自主自愿的主观意识表现,在联合体各方达成一定协议后,主动自愿结成、并进行联合投标的联合体。招标人应将该联合体认同为一般投标人,在同等条件下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竞标活动。
有关法律、法规对联合体投标方式作了明确规定及以下说明:
1. 联合体承包的联合各方为法人或者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形式可以是两个以上法人组成的联合体、两个以上非法人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或者是法人与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
2. 联合体为共同投标并在中标后共同完成中标项目而组成的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如果属于共同注册并进行长期的经营活动的“合资公司”等法人形式的联合体,则不属于本条所称的联合体。组成联合体的目的是增强投标竞争能力,弥补有关各方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提高共同承担的项目完工的可靠性,同时还可分散联合体各方的投标风险。
3. 联合体的组成是“可以组成”,也可以不组成。是否组成联合体由有关各方自己决定。联合体的组成属于各方自愿的共同的意志的法律行为。
4. 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也就是说。联合体虽然不是一个法人组织,但是对外投标应以所有组成联合体各方的共同的名义进行,不能以其中一个主体或者两个主体(多个主体的情况下)的名义进行,即由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联合体内部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则需要以联合体各方订立的合同为依据。
二、联合体内部各合作伙伴的选择
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在联合体的组建问题上,经济学界普遍持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坚持取“强项”,他们认为既然是联合体投标,本身就存在一个优势互补的问题,取联合体各方的“强项”最为评标依据是理所当然的事,强强联合,能达到资源和效率的最佳优化和利用。而在《招标投标法》第31条中也有明确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因此,强强联合方式的联合体投标成为被众多企业所广泛认知、采纳的主要方式。然而,与之相对应的观点则认为应取联合体各方的“弱项”,他们认为按照管理学中的“木桶理论”决定木桶储水量的并非最长的木板,而是最短的木板,因而能够真正衡量联合体履约能力的当然是资质较弱的一方,去“弱项”较合理。
笔者认为,“补弱”才是实现强大联合体的关键之所在。在传统的以强强联合为主打的组建方式中,由于 北京翻译公司的特定行业特征,众多实力较强的 北京翻译公司往往存在共同项目的专业强势性,强强联合,只单纯加强了在已有优势项目上的单一力量。相当于木桶理论的长板得到了加强,而真正决定木桶容量的是短板,表面看似强强联合的联合体非常强大,但其弱势项目依然存在,只是被众多的强项所掩盖。联合体合作各方在表现上规避了其弱点,但其弱点依旧存在,给其后的实际运作中留下了众多隐患。
而扬长补短,针对某一弱势项目力量的不足,选择在此专业项目内技术力量较强的 北京翻译公司,作为合作伙伴则更为适宜、经济。在选择合作伙伴时,求得各方资源完善,而并非在本行业中都处于较强实力的企业才可加入联合体的阵营之中。而以各方优势重新打造全面、专业的联合体,更为见长。这也是笔者一直在深入研究的“补弱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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